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定兴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打造
“京雄农谷”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向现代农业发展聚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京雄农谷”,打造农业创新、绿色发展新高地,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现将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10日。
联系电话:0312-6927075
附件:《定兴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打造“京雄农谷”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28日
定兴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打造“京雄农谷”
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向现代农业发展聚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京雄农谷”,打造农业创新、绿色发展新高地,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打造产业高地
(一)搭建农业发展平台。鼓励研发机构聚集,建设“京雄农谷”(下称“农谷”)研发机构。对世界五百强企业落户“农谷”并设立30人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双一流大学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国家级院所设立常驻10人以上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落户“农谷”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依据新制定的《定兴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二)推进产业化经营。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升级。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升级,入选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贴。二是支持优势项目落地。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县域内主要农、畜产品为原料,年产值超亿元且对农业生产带动能力明显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在路网、电力、天然气、节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扩大发展,新建农产品冷链、仓储、加工、分拣、物流配送等项目的,在建设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并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三)支持集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示范园区称号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贴。对新建设施占地100亩以上,结构美观大方、科学合理、高效节能的全玻璃温室、PC-玻璃温室、阳光板温室智能连栋温室的经营主体,可享受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推进质量提升
(四)扶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蔬菜“两品一标”认证的经营主体,每获得一个有机产品认证书(续认证证书不低于 1 个增加品种亦同)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资金补贴。每获得一个绿色产品认证书一次性给予 1 万元资金补贴;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
(五)推进新“三品一标”建设。加大对新“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生产)建设的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新“三品一标”认定的基地,给予表彰奖励及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三、加大科技支持
(六)支持“农业核”培育。种苗是农业发展的芯片,优先支持生物育种、生物育苗、生物菌肥、生物疫苗、生物农药、新特兽药等高新技术产业落户定兴。对在我县登记注册上述单位(企业),每通过审定(登记)一个品种且对我县生产有重大影响带动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省级以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组建“定兴县农业创新研究院”,政府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农业创新研究院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对接双方共享。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在定兴实现成果转化带动产业发展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八)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产业研究院、农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平台,在项目竣工运营后,按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九)支持培育高新技术发展。对每年获得2项以上国家、省级专利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且对全县农业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给予领军专家每人3万元奖励(限定3人以内)并提供不低于200亩科研示范基地(可享受每亩补贴800元)支持。
四、审核申报
本政策依据《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制定,旨在惠及更多农业企业,加大对农业产业支持力度,由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进行认定并组织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附则
对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相同奖项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且与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农谷”建设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支持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三年,由定兴县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解释。2023年1月18日印发的《定兴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打造“京雄农谷”扶持政策(试行)》自行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原政策相抵触按现政策执行,如与国家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法规、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