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镇政罚决〔2025〕001号
杨x:
根据上级交办事项,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引燃荒草、树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月17日在大沟村引燃荒草、树叶。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月19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圆整。限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定兴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定兴县财政局,账号:222000122000095954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160051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