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财〔2018〕14号 签发人:刘春林
定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定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城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定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日
定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公开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北省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开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应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开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开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一)县公开公示工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二)乡(镇)、行政村的公开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实施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开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开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公开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公开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通过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各级公开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开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开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开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开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定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民政局(扶贫)、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定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