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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定兴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定兴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定兴县质量强县“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兴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定兴县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定兴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含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名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质量强县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广泛发动、自愿申报;
(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四)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重点参考《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冀质评委〔2022〕1号)。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每届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个,提名奖不超过2个(含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不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定兴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定兴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选有关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获奖建议名单,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 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强办)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定兴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
(二)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组建评审组对申报单位、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五)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呈报评选结果,提出建议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六)受理并处理异议,处置投诉举报;
(七)组织对获奖者宣传,树立标杆,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卓越绩效的经验。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定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效益处于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达到省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
(六)近3年内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记录;
(七)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或质量理论研究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 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员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六)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七项规定条件。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通知公告。县质强办在经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或通知,告知本次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定兴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或《定兴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企业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城区、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1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县质强办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资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县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等资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县质强办确认后,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县质强办对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进行汇总,以累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评议公示。县质强办将建议名单通过县级媒体、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审批表彰。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呈报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不颁发奖金。财政每年向县质强办所在单位拨付质量奖培育、申报、评选、宣传等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及经费来源,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标识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持续开展质量管理创新,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等。获奖组织应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学习其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和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质强办核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获奖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省、市、县产品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获奖组织和个人有效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五)当年效益出现较大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效期内的获奖企业进行核查,监督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在 5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 期满可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继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颁发奖牌、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3日县政府印发的《定兴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定政办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