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据文号:1989年2月 21日主席令第15号,根据 2013 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无。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给付的制发送达许给付,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给付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依据文号: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62 号;根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给付的制发送达许给付,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文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给付的制发送达许给付,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文号:2001 年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给付的制发送达许给付,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依据文号:2019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0号;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确认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1994 年 10 月 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7 年 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308 号,根据 2017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690 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卫健局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卫健局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依据文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 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条款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校验 | 卫健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卫医政发〔2009 57 号;条款号: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94 年 8 月 29 日卫生部令第35号,根据2017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 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确认 | 中医诊所备案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据文号:2016 年 12 月 25 日主席令第59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卫健局 | 1.《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依据文号:无;条款号:无。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评审 | 卫健局(无权限)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2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149 号,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根据 2017 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订;条款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确认 | 中医医院评审 | 卫健局(无权限)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94 年 8 月 29 日 卫生部令第35号,根据 2017 年 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 号修订;条款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 第14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 条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许确认,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卫健局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 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奖励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奖励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奖励的制发送达奖励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卫健局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修正)》;依据文号:2003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权力或者不予行政权力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权力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力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权力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权力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卫健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 9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449号,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3 月 1 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 年 1 月 19 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修改,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权力或者不予行政权力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权力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力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权力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权力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含换发、补发) | 卫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权力或者不予行政权力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权力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力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权力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权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权力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