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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8-25     信息发布人:定兴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缓解城区道路通行压力,规范我县黄牌照货运车辆通行秩序,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调整定兴县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黄牌照货运车辆(包括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黄牌照工程运输车(包括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罐式货车)限行范围:

新国道大街以西(不含新国道大街);金台路(含)以北(不含兴盛街至鹏程街路段)、兴盛街与金台路交叉口以北;滨河街(含)以东;文昌路(含)、幸福路(含)、兴华路(含)、慈云阁西路(含)以南;国道大街(金台桥至文昌路)。

黄牌照货运车辆(包括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黄牌照工程运输车(包括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罐式货车)在限行范围内的道路全天限制通行。

定兴县城区黄牌照货运车辆限行区域示意图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限行范围:

新国道大街以西(不含新国道大街);金台路(含)以北;滨河街(含)以东;文昌路(含)、幸福路(含)、兴华路(含)、慈云阁西路(含)以南,全天限制通行。


定兴县城区危险货物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低速载货

汽车、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三、对于确需在城区货车限行区域或时段通行的黄牌照货运车辆、黄牌照工程运输车,应凭借有关证明提前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或个人用户通过交管12123”进行自助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需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实地办理),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凭临时通行证在城区通行的车辆运载货物的,必须做到加盖篷布,密闭运输,严禁超载、遗洒、飘散载运物。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城区限行区域或时段通行的黄牌照货运车辆、黄牌照工程运输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现场或电子警察抓拍方式进行取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县公安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定兴县城区管理委员会、定兴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单位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六、本通告自2026825日起施行。20241024日印发的《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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