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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卫生健康局
定卫健医﹝2020﹞缓字3号 暂缓校验通知书 荆艳明中医内科诊所: 经对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低于85%,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未在岗。 你单位不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暂缓校验1个月的行政处理(暂缓校验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抄告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后允许继续执业;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未提交校验申请的,我局将抄告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你单位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兴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定兴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县卫生监督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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